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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禮貌還是要報警 警嘆:只差一動作少噴3000元

【記者廖宥婷/台中報導】

發生交通事故只要少一個動作就錯了,即使是有禮貌的行為也還不行!臺中市莊姓男子中午騎車返家,因在會車的當下不小心撞倒路邊停放的機車,出於好意將倒地的機車牽起,並檢視無恙後離開現場。受撞的車主報案,警方調閱監視器檢視發生過程,經警方約談後,男子雖非故意,還是不免被開立一張3000元罰單。
 
原來臺中市警五分局交通分隊日前受理一起肇事離開現場的交通事故案件,30歲的阮姓女子聲稱晚上要騎車時,發現停在北屯區豐樂路11巷的機車右煞車手把斷裂、右側車身有磨損的痕跡,請求警方幫忙破案。
 
承辦員警黃士紘調閱監視器顯示,在中午12時20分許,一輛機車與一台自小客車在北屯區豐樂路11巷會車時,男子所駕的機車排氣管勾到阮女停放的機車導致倒下,莊男發現後馬上停下,並將機車立起、檢視一下才離開現場。
 
 
黃員擴大調閱影像,根據車號通知肇事的19歲莊姓騎士到案說明。莊男雖然知道警方為何通知他到案,但仍一臉狐疑不知哪環節出錯了?警方解釋:「不慎撞倒別人的車子、並立起來是一件很普通的行為」、「發生車禍沒報警處理而離開,是會被處罰的」。承辦黃員表示「這樣有禮貌的年輕人不多見了!不過,因為發生車禍沒報警,就很容易落人口實、讓人誤會」。
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長李建興表示,車禍報警的目的有二:1.請警方到場蒐證與賠償2.雙方處於公平的立場。因為不知道對方損失的價值多少,「自己覺得沒怎樣,對方不見得認為沒關係」而離開現場。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台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第五分局長郭士傑親授「交通事故求平安SOP」:1打110求援警,2至路邊求安全,3做酒測求清白,4做資料求真相,5通知保險公司求理賠。其中「報案」是最關鍵的動作,以免像本案一樣,「未依規定處置」、「離開現場」,多了一張罰單。
 
 
本9月12日經詢問莊男,雙方已達成和解,修車費用800元,只是莊男額外付了一張3000元罰單,這堂交通課學費真是昂貴。
2UDN 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