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聞中心/花蓮報導
為活絡花蓮整體消費市場的經濟活動,花蓮縣政府積極規劃發放經濟振興券,將於10月12日9時起至10月18日17時止發放,並至114年2月28日消費使用截止。透過振興券的發放及有限的使用期間,鼓勵鄉親消費、刺激花蓮經濟發展,恢復花蓮縣往昔經濟活力。
花蓮縣政府說明,為了讓繁複的振興券發放作業順利安全又有效率,10月12日、13日將於各鄉鎮市之村里發放所發放;10月14日至18日民眾可於鄉鎮市公所或公告指定地點領取。領取資格,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可領取:
(1)基準日113年4月3日設籍於花蓮縣之縣民。
(2)基準日已取得居留證、定居證且居留、定居地址在本縣的外(大陸、香港、澳門)籍配偶。
(3)基準日以前出生未及列冊設籍之新生兒且已於60天內設籍花蓮縣者。
花蓮縣政府在財政並不寬裕的情況下,為促進經濟發展及提升消費動能,編列10億元將發放使用花蓮縣內的振興券之外,並已推動多項振興方案,包括市集加倍券、推動永續遊花蓮獎勵措施三大利多、爭取改善陸海空交通運輸、自由行旅客每人每月申請1次每房新台幣1,000元補助等,用意就是要在最短時間內守住花蓮經濟,維持花蓮的經濟活絡。縣長徐榛蔚感謝各界以實際行動支持花蓮依然美好,更希望能持續吸引全台民眾前來花蓮觀光,協助花蓮產業復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