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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嚴正澄清黨產案件判決見解 強調審判獨立不容政治語言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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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嚴正澄清黨產案件判決見解 強調審判獨立不容政治語言干擾

記者賴榮偉/台北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不當黨產委員會主任委員林峯正於9月20日學術研討會中,針對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上訴人一不當黨產委員會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間,涉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相關案件所作判決提出質疑,最高行政法院發布聲明,針對相關判決見解及外界疑慮提出嚴正澄清,強調法院審判均依法獨立進行,並無媒體報導所稱過度限縮法律解釋或背離轉型正義核心價值等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本次外界所涉案件包括舊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案、國發院土地案及大孝大樓案,分別為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95號、114年度上字第382號及113年度上字第621號事件。上述案件的合議庭均已依據不當黨產條例的立法目的、相關條文規定、立法理由,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所闡述的法制背景與合憲性見解,對案件適用法律的標準作成詳細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不當黨產條例第4條第4款,對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概念,已依照立法目的作成適當定義。然而,該條例同時考量不當黨產追溯調查及認定上的困難,並規定政黨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通常財產外,依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可能與自由民主國家政黨的本質有所不符,因此設計相關回復及匡正措施。

依黨產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若相關財產在該條例公布時,已不再是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的財產,且該財產不屬於政黨通常財產,除非申報義務人有違反條例所定申報義務的情形,得依同條例第10條推定為不當黨產,否則仍須證明政黨或附隨組織係以無償方式,或以交易時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該財產,始能適用推定規定,進而由不當黨產委員會依第14條所定聽證程序認定,並採取第6條規定的回復匡正措施。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上述法律適用標準並非本次案件臨時提出,而是該院判決先例長期採取的穩定見解,迄今也未曾依法變更。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依法律規定及既有判例見解判斷,不能僅因案件涉及轉型正義或社會高度關注,即逕行放寬法定要件,亦不能以政治訴求取代具體證據。

針對系爭案件中的土地及原建物,最高行政法院進一步說明,相關財產在不當黨產條例公布前,已由國民黨轉售予他人,於條例公布時已不屬於國民黨或其他申報義務人的財產。國民黨並已依照條例規定提出申報,法院認定其並未違反法定申報義務,且就交易價格提出計價依據。

相對而言,不當黨產委員會在訴訟過程中,未能舉證證明國民黨究竟是以無償方式,或以交易當時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系爭財產。由於相關構成要件事實未獲充分證明,法院即無法形成足以判決不當黨產委員會勝訴的確信,因此作成相關判決。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判決書中已完整記載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判決理由,並非未經說明或任意限縮法律規定。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不當黨產委員會身為訴訟當事人之一方,若對判決結果有所不服,應依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循合法途徑尋求救濟,包括依法提起相關訴訟程序或聲請救濟,而不宜在案件敗訴後,透過學術研討會發表帶有強烈主觀色彩的質疑。行政機關更應尊重法院依法作成的判決,避免以政治性言論評論或否定司法裁判,否則不僅有失行政機關應具備的法治素養,也可能破壞行政與司法間的權力分立界線。

最高行政法院強調,行政法院是法治國家維護依法行政原則的重要支柱,審判獨立則是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防線。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必須以憲法、法律及證據為依據,不能受政黨立場、社會輿論或政治口號影響,更不能因主張轉型正義,即忽略法律所明定的證明責任與構成要件。

對於媒體報導中所稱,法院判決可能「過度限縮解釋,嚴重背離轉型正義的核心價值,導致黨產條例的立法意旨淪為空殼,轉型正義也將失去根本精神與力量」,最高行政法院表示,系爭案件的確定判決,均是由合議庭秉持憲法意旨,依循專業法律判斷,超然、公正行使審判職權所作成。相關法律見解屬於法官審判核心事項,並不存在外界所指稱的違背轉型正義或架空黨產條例立法目的等問題。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司法判決本來就可以接受社會各界理性評析與公開檢驗,法院也尊重學術界及社會大眾對法律問題提出不同意見。然而,對於法院判決的評論,應以完整閱讀判決內容及法律論證為基礎,避免斷章取義、以政治語言干擾司法,或透過無謂揣測及未經證實的指控誤導社會大眾。

最高行政法院最後重申,司法機關將持續依憲法及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維護人民權益與法治秩序,並呼籲各界共同尊重審判獨立、權力分立及依法行政原則,讓涉及轉型正義與公共財產的爭議,回歸法律程序、證據調查及理性討論,避免政治立場凌駕法律規範,以共同維護民主憲政秩序及國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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